路得记



路得的婚姻问题

迎娶路得的权利,由路得记四3-8所题的那位「至近的亲属」转移给波阿斯,是否与申命记二十五5-10相违背呢?此外,「叔娶寡嫂」的婚姻,又是否与利未记十八16所禁止的乱伦起了冲突?


根据申命记二十五5-10,若寡嫂无子,亡夫的其中一位兄弟便要娶寡嫂为妻,假如在生理上有可能的话,要使寡嫂怀孕产子,在律法上,这个儿子被算为亡兄的裔子,为他继后。这样,已死的人的名字,将会由他弟兄所出的来承继,使死者的谱系不致断绝。但根据第七及八节的记载,若仍建在的弟兄执意坚持,他可以拒绝负上为他人延续后代的责任。不过,如果他选择这样做,寡嫂就可以在有权势的长者面前投诉,而他可能被公开羞辱。即是说,寡嫂能在众目睽睽之下,除掉亡夫兄弟的鞋,还在他面上吐唾沫,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9节)第十节接着记载,由这时开始,他的名将会被称为「脱鞋之家」。

当我们研究这段记载关于为死者留名及维持他的谱系,将这方面的资料与波阿斯及未记名近亲之间的谈判(得四3-8)作出比较,便会发觉以下几点附加的特征:

1.假如死者没有健在的兄弟(在路得记的情况正是这样,路得的丈夫玛伦死了,他的兄弟基连也去世);于是,叔娶寡嫂的责任便落在血缘最近的父系男性亲属身上。

2.除却在夫妻关系中代替丈夫的地位,这位近亲还有另一责任,就是赎回死者已卖出或用作抵押的土地。(申命记二十五章有关叔娶寡嫂的记载中,没有明言这项规定;但利未记二十五章廿五节则记载:「你的弟兄「中文和合本有小字作『弟兄指本国人』」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至近的亲属,就要来把弟兄所卖的赎回。」)

3. 路得是摩押人,在这情况下,近亲拒绝肩负续后之责,似乎可以理直气壮一点,因为摩押人的后裔在名誉上有污点。申命记二十三3记载了以下的命令:「亚扪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项禁令能否用于嫁予希伯来人的摩押女子身上,正如用于归信耶和华神的摩押男子一样,前后两者都是值得商确的问题。

4.未悉是否基于上述原因,抑或因为路得早已暗许波阿斯,而不欲令那近亲(go'el)丢脸;无论如何,那近亲是自己把鞋脱了,也没有被路得吐唾沫在面上。

我们难以将上述四点特殊的地方视为与叔娶寡嫂的概括性律例起了冲突(参申二十四)。正式地拒绝向近亲的寡嫂负责任,以及公开地接受这个职责,已分别由两个男人实行了。在这次事件中,路得没有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不控诉或羞辱另一位go'el是因为她自动放弃在这个仪式中所拥有的权利;亦鉴于她知道波阿斯甘心情愿地接受叔娶寡嫂这律令。至于禁止与兄弟的妻子行淫(利十八16)的律法,显然不能应用于健在的弟兄娶无儿的寡嫂,在婚姻关系上代替已故弟兄负责任。假如在别的情况下他企图与嫂子结合(例如曾统治巴勒斯坦的罗马总督希律,从其兄弟腓力之处强抢了嫂子希罗底),当然是犯了奸淫罪。并且,倘若路得已为玛伦生下了一个儿子。这样,路得就不能再嫁任何一位亡夫的兄弟,甚至或许是堂兄弟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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